近日,通山法院成功审结两起劳务合同纠纷,判决当地村民余某某向两外地民工支付工资9万余元,依法保障外地民工的合法权益。
原告杨某某、卢某某分别系湖北省孝昌县、广水市人。2013年12月被告余某某承建安陆市水岸星城建设工程,聘请两原告杨某某、卢某某为其安装不锈钢门窗工作,约定实行计件工资,工程完工后结清工资。12月底,工程竣工,经结算余某某应分别向杨某某、卢某某支付工资6万元和3万多元,被告余某某没有按约定向两原告支付工资。经多次催讨,被告先后向两原告出具欠条,约定在2014年年底还清欠款。欠款到期后杨某某和卢某某多次找余某某催讨工钱,但余某某先以种种理由推托,后来是避而不见、电话不接、短信不回。迫于无奈,杨某某、卢某某向通山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尽快为其讨回工资。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,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。
经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余某某自聘用原告杨某某、卢某某为其安装不锈钢门窗时起,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即成立,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。并经结算,被告出具了欠条,应当按约支付原告劳动工资。遂作出上述判决,本案判决文书正在公告送达中。